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劳发〔2020〕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用人单位、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服务机构:

为服务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创造市场法治商业环境,促进便利企业,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丰富互联网 社会应用场景,优化劳动管理模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信(社会保障部信〔2020〕33现就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和城市优化商业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场经营和政府指导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政府服务管理职能,促进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形成在线合同、链管理、大数据应用的新型劳动合同电子应用管理模式;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多场景应用的系统环境,不断扩大政府链的综合应用;长期规划、逐步推进,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服务优化,实现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服务机构)。

三、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1)签署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以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技术条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书面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4)电子劳动合同防篡改要求。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5)电子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续订、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

四、实施电子劳动合同

(6)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系统进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应当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签署系统)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系统),也可以使用自建的自用签署系统模式。

(7)签署系统的相关资格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实身份,并颁发数字证书,以识别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格。签署系统的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应具有《商业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签署系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技术标准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8)签署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签署系统应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与电子合同签订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相关原则具有相对完善的身份认证、合同签订、合同存储和调用等功能。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综合利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第三方签署系统应具有灾难容忍备份保证机制,企业应具有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9)第三方签署了服务机构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签署的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方签署系统或系统所依赖的服务环境应当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共文字)〔2007〕43第三级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坏系统用户信息,妥善保管签署意愿、身份认证、操作记录等全过程信息,确保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和呼叫。

(10)第三方签署的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关的服务要求。第三方签署的服务机构应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方便地查询合同文本、身份认证、操作记录、合同存储等相关信息,并解释核心技术的应用。

(11)雇主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签署系统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以及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的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劳动者提供独立查询、下载、打印、验证的权限和便利,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收取费用。

(12)工人的义务。工人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身份认证登记或身份更新时,应确保个人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工人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生产数据。当他们知道电子签名生产数据已经或可能保密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生产数据。

五、应用电子劳动合同

(13)促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府服务中的全面应用。有关机构和部门在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服务时,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服务已采用通知承诺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电子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市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政府应用。

(14)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审计和劳动安全监督执法的应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审计、劳动安全监督执法中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真实性的,可以作为有关证据。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行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规则,结合证书存储平台、合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出具的签署证书或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15)逐步提高场景应用的规模。加快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共享和应用,逐步将区块链技术推广到城市政府服务、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逐步扩展到京津冀地区的劳动关系协调领域。

(16)鼓励和支持市场实体优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同存款或电子签名验证报告,优化管理,简化流程,不断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方便工人工作。

六、加强管理和服务

(17)优化政府服务。城市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建成后,将及时推进数据集成总结,分析判断宏观就业形势,为城市中小企业提供方便、惠民的服务。促进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与政府平台的连接,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场景应用。

(18)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实施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的调查范围,通过调查、培训等方式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终止电子劳动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19)加强行业自律。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第三方签署的服务机构进行统计研究,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联盟,督促和引导第三方签署的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诚信义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做好促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指导工作,重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释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施条件、场景应用和服务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监督管理本区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相关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重点分析研究政府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政府应用,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北京著名劳动诉讼律师_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劳动** _企业法律顾问-周晨律师网|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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